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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情形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验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通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伪纪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肩负个体及连带执法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形

本制度经公司202033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累积投票制实验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管beat365情形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验使权力,凭证《beat365情形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划定,特制订本实验细则。

第二条  本实验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接纳的一种投票方法。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疏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几多依次决议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验细则所称“董事”包括自力董事和非自力董事。本实验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当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爆发,不适用于本实验细则的相关划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爆发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切合《公司章程》的划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举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见告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验累积投票方法,股东大会事情职员应该置备适合实验累积投票方法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法、选票填写要领做出说明息争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详细表决步伐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盘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举行多轮选举时,应凭证每轮选举应中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盘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自力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状师对宣布效果有异议时,应连忙举行核对。

(二)为确保自力董事中选人数切合公司章程的划定,自力董事与非自力董事的选举实验脱离投票方法。详细操作如下:

1、选举自力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即是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自力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自力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自力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即是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自力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自力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即是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法

1、所有股东均有权凭证自己的意愿(署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划分或所有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可凌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疏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凌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疏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即是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用,累积表决票数与现实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或监事的中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爆发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切合公司章程的划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凭证得票的几多来决议是否中选,凭证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几多的顺序,以前往后凭证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中选,但每位中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需凌驾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若中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中选董事人数凌驾《公司章程》划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中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缺乏《公司章程》划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中选董事候选人举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抵达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竣事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举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可决议其中中选者时,则对该期待选人举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可决议中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缺乏公司章程划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竣事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举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验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划定执行;本实验细则如与日后公布实验的执法、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用的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划定执行,并应对本实验细则举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验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公司在天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验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认真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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